GB_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7)

2021-02-21 10:19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

4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厂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8化工区位于机场附近时,其布置应满足机场净空区域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 5001的有关规定。

4.1.9化工区内或附近有气象台站时,化工区总体布置应符合气象观测对环境的技术要求。观测场应位于化工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化工区内孤立的建筑物、构筑物距观测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4.1.10凡受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的化工区,在布置中应充分利用已有的防洪、防潮及排涝设施。新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应一次建成。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的有关规定。

4.1.11化工区内共用设施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

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l00年。

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避免火炬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全厂性高架火炬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4.1.12全厂性高架火炬卫生防护距离

设施至火炬的距离(m)

管理服务区500~600

居住区600~1200

医院住院部2500~3500

注:1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

2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

3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lOt/h的火炬头。

4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

5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1.1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其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l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4.1.14化工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出口,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取水口的下游,其距离应符合水源卫生保护的有关要求。

4.1.15污水处理场及受污染消防水收集池,宜位于化工区边缘或化工区外的单独地段,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交通运输

4.2.1化工区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下列条件进行编制:

1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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