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10)

2021-02-21 13:5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附表1

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通用)

1.检查记录应按专业填写,专业可以分为土建、汽机、锅炉、电气、仪控、输煤、灰渣、化水、金属、安全、消防等。

2.执行标准清单表中由各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建设内容列出每个专业应执行的标准清单。

3.应执行的标准中所需执行条款应由每个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填入表格。对于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无需执行的条款应作出说明。

4.“工程实际情况”应描述对应标准条款要求的现场实际情况。

5.“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一栏应填写“符合”或“不符合”,不符合项应在“问题及处理措施”栏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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