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5.5.3执行记录
(1)培训学习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应反映强制性条文内容)(3)初步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记录、施工图会检记录(应审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4)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进行明确而具体的交底)
(5)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中宜增设一栏:所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名称及条款号
(6)检验批次验评记录(有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应详细填写)(7)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供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智能建筑与钢结构验收规范等已有要求)
(8)单位工程验收时在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主要技术资料及施工记录”项目中宜增加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记录(9)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10)强制性条文实施台帐(执行情况汇总统计表)。
5.6 执行情况的考核
(1)考核内容和方法按项目公司《质量管理奖励与处罚实施细则》、《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奖惩制度》、《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处罚实施细则》、《违章作业处罚实施细则》等要求执行。
(2)建设行政管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的考核处罚不能替代(1)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