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1)项目公司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调试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调试大纲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2)各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和人员。
(4)各参建单位上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设计和施工前相关单位上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批准后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会同监理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7)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8)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