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6)

2021-02-21 13:5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1)项目公司管理文件、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调试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调试大纲等主要文件均须列入对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要求。(2)各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和人员。

(4)各参建单位上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设计和施工前相关单位上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批准后执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开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对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和措施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人,会同监理单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

(7)工程项目投运前,参建各单位应分别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

(8)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原始资料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记录齐全,签证有效,并按工程项目单独组卷归档。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闪电亿万富翁创富教程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