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5)

2021-02-21 13:5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工作。

5)项目经理为本单位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

6)编制本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细则。

组织经常性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对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5.3 培训计划

(1)培训目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宣贯与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要求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并纳入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台帐及相关管理台帐。

(2)责任部门: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管部门。

(3)培训对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班组长和技工)。

(4)培训方式:采取集中授课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5)时间安排:开工前集中培训、每周1—2小时、新标准培训及时进行。

(6)培训管理、考核和评价: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门负责,当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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