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1)项目公司
1)贯彻落实国家及大唐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项目公司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及培训。
3)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4)对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2)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单位。
2)贯彻落实国家及大唐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监督实施项目公司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相关规定。
3)组织本单位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学习、培训及检查。
4)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本工程中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5)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单位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第一责任人,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实施。
6)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督、考核细则。
7)并组织经常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负责对各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