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制度
(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以及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调试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7 整改闭环管理
凡是在各种监督检查中确定为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问题,都属于必须整改的问题;检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整改落实,由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验收与评定,实现闭环管理。
5.8 附录
附表1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通用) 附表2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通知单附表3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符合整改报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