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相关制度[1](12)

2021-02-21 14:21

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的内容。凡与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务大事,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具体内容包括:1、居委经济发展规划,居委班子年度工作计划;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方案;3、村集体重大项目投资;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臵及债权债务;

5、村集体土地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及土地、渔池等承包项目;6、宅基地分配及使用方案;7、村公益事业(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的立项、经费统筹方案、工程招投标和建设承包方案等;8、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方案;

9、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10、村干部报酬及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居委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民主决策的形式。居委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1、召开居民会议,只要有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过半数参加;2、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居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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