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是居民实行自治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户代表)组成。
(二)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不便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可分片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
(三)居民会议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居委会在召开居民会议前,要向村总支报告,并将议题提交村总支讨论。居委会召开居民会议,应上报镇街乡党委和政府(办事处)派人参加。
(四)召开居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居民参加,或者有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选举居委会,罢免和补选居委会成员;
2、制定、修改、通过居委会的《居民自治章程》;
3、听取和审议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居委会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5、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6、决定应由居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7、改变和撤消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