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要按照“征求民意、制定方案、充分论证、党委把关、民主表决、落实责任”的“六步工作法”实行民主决策:1、由村总支、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由村总支统一受理议案,并组织召开党员代表议事会和居民议事会,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及时提交“三委”联席会议讨论;3、由“三委”联席会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经充分论证后,并有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便形成初步意见,上报镇街乡党委;4、镇街乡党委对上报的议案进行审查。5、审查后的议案由居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形成决议。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6、通过后的决议事项在村总支领导下,由居委会负责落实责任,付诸实施。并限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实施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召开会议前,居委会要提前通知镇街乡党委、政府(办事处),镇街乡党委、政府(办事处)要派人参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