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监督。但是不能否认,制度设计仍暴露了许多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全方位的规划,使招投标制度更上一层楼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当事人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实际中招标人利用这种权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使意向中标人中标。
2. 招标方原因
1、管理水平不够。我国大型基础设施一般由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性质的企业作为业主,由于国家发展的现状,这些单位的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管理水平,作风倾向于行政管理,加上缺少建设经验,致使难以把控招投标的全局,亦不利于后期工程建设。
2、违规泄露关键信息。一些招标人,在招标之初可能已经“内定”中标单位,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可能泄露一些关键信息,使得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竞争公平。
3、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范围和规模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标段是由建设单位自行划分的,因此一些单位可能会根据这一弹性,将一些本应统一招标的项目,分为若干个小标,直接发包,规避招标。
3. 投标方原因
1、前后不一。在投标过程中,他们完全响应招标方的要求,一旦中标后,他们便坐地起价,这个没法做,那个做不了,建设单位往往为了进度、投资而出现妥协,这也成了一些投标单位的不二法门。
2、违规转包。一些企业,四处投标,到处撒网,只要中标,一转手,便是利益,简直就是“空手套白狼”。由于监管不力和一些当事方的默许,这种情况仍存在。
3、挂羊头卖狗肉。由于国家有关法律严禁挂靠,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将中标项目分给参股人,完全挂着企业的旗帜来直接经营,企业仅收取极小管理费。这些实际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利益,尽可能减少人员,甚至可能牺牲一些工程质量。
4、片面追求报价。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施工单位便投其所好,只重商务,不重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