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相关立法不断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监督。但是不能否认,制度设计仍暴露了许多问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全方位的规划,使招投标制度更上一层楼
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
所谓行政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此外,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督以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为原则,既监督程序亦监督实体,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的方式进行。
所谓行业自律,是指招标投保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和行政监督互为补充,作用重大。
所谓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可就招投标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 招标投标制度的作用
从正常意义上来讲,招标投标的本质就是择优交易,因此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往往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竞争的存在,既有利于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减少项目的投资,也有利于企业整体质量的提升,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乃至社会风气的改善等都有较大影响。
对于项目而言,招标投标是一个择优交易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能够充分体现“三公”原则,以适宜的价格获得优质货物、工程或服务,从而提高项目的质量,这是采购方及整个社会都希望的。
对于企业而言,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在于获得项目承建资格,通过提供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