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11)

2021-02-21 15:56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和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封闭

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中的规定值,但不得

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

最大风速可高于表中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

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

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

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

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

最大值:

(一)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

4m3。

(二) 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

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

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

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

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

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

报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其他巷道在

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 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

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

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

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

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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