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
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
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
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
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
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
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
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会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
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
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
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存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
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
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 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
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套备用电动
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
用。
(四) 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
维修1次。
(六) 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
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