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
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戴保险带:
(一)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 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
前必须检查,发生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
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得
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
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
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
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
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
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
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
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
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
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不得超过3m,
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
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
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
作业。
(二)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
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
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制定专人检查提
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
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
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
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