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案 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
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
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
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
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实的煤
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
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存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
入回风巷。
井下存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存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
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存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
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存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集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
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