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限定值可确定3个长方体。
表2 报警器动作时的火灾参数记录表
试验火
2
SH1
8 15 16 2
SH2
8 15 16 2
SH3
8 15 16 28
SH4
15 16
注:1 如果报警器在试验结束时未动作或试验结束后才动作,则应该在备注栏内说明。
2 试验火的布置以及燃料的数量和材质应保证试验火的有效性和再现性。为此,m或y、m/y、△
G/G0等火灾参数满足试验结束时的规定值。如果这些火灾参数的任一数值不满足要求,则该试验火无效,须重新试验。
报警器编号
△T/℃(dB/m)
y
备 注
将报警器对某种试验火动作时的m、y、和△T等火灾参数规定为火灾报警坐标值,这些坐标值构成该坐标系中的火灾报警点,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Ⅰ级灵敏度。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中等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的火灾报警点都落在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Ⅱ级灵敏度。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都位于最大长方体内,但不是所有火灾报警点都落在中等或最小长方体内,则报警器为Ⅲ级灵敏度,试验所得报警器的灵敏度级别用“√”号记载在表3相应的栏中。
如果4只报警器的火灾报警点位于最大长方体外,则该报警器不予分级,并应在表2的备注栏中记载。
5.28.2.2 试验火的组成
试验火的组成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2条的规定。 5.28.3 要求
4只报警器均应探测出4种试验火,其灵敏度级别应在Ⅰ、Ⅱ、Ⅲ级之中。
表3 报警器灵敏度级别
试验火
Ⅰ级
Ⅱ级
Ⅲ级
备 注
5.28.4 燃烧试验室和测量仪器
燃烧试验室和测量仪器应符合GB 4715—1993中第4.22.4条的规定。
6 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