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4)

2021-02-21 19:32

明显警示标识。

4.7 报警器可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通讯过程中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8 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采用交流电源供电的报警器,应具有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交流电源工作指示灯应为绿色,火警指示灯应为红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9 报警器应装配网眼最大尺寸水大于1 mm的网织品或采取其他预防昆虫进入的措施。 4.10 报警器的电源应满足如下要求。

4.10.1 对内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和外部电池供电的报警器,电池的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 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 min。

4.10.2 对外部电源供电且配有内部备用电池的报警器,当外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自动切换成备用电池供电,备用电池应能保证报警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至少72 h;在电池将不能使报警器处于报警状态前,应发出与火灾声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 d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 min。

4.11 报警器电源极性反接不应造成报警器损坏。

4.12 报警器应耐受住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各项试验,并应满足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报警器试验纲要

5.1.1 本标准规定的是型式试验,受试样品不少于18只,并在试验前进行编号,试验时先进行功能、电池故障报警、极性反接、声压、方位、一致性试验,其他试验宜按表1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表1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 编号 5.3 5.4 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试验项目 功能 电池故障报警 极性反接 声压 音响器件检查 电源 通电 重复性 方位 一致性 电压波动 气流 高温 环境光线 振动 湿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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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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