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 外观检查; b) 功能试验; c) 声压试验; d) 一致性试验; e) 湿热试验; f) 绝缘电阻试验; g) 耐压试验。
报警器在出厂前应进行以上七项检验(检查),b)、f)、g)三项试验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他四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执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检验,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2只。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
产品的性能,或正式生产后满四年;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
6.2.2 检验程序及判定原则应按照GB 12978—2003有关型式检验要求进行。
7 标志、包装
7.1 标志
报警器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 7.1.1 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商标;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g) 执行标准。 7.1.2 质量检验标志
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 检验员; c) 合格标志。 7.2 包装
报警器的包装应安全可靠、便于运输和贮存;应防潮防水;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