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协会管理制度、员工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员工协会应成立内部管理委员会。内部管理委员会是员工协会的管理机构,由协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协会负责人;
(二) 审议、监督协会负责人的工作;
(三) 对协会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协会章程;
(五) 监督协会财务活动;
(六)监督管理协会会员参加活动;
(七)对多次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积极参加)人员进行教导指正,如仍不改之,可撤除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协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召开前必须对所有会员公告,并将大会内容及大会形成的决议提交深圳HR服务部进行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协会管理委员会可由协会正、副会长及财务等人员组成。协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工作满一年,有特殊情况离职的,应向HR服务部提出申请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协会主要干部须按时参加深圳HR服务部举办的协会沟通会和相关必要会议。对于无故消极对待HR服务部规章制度的协会干部,HR服务部应进行指导改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员工协会负责人:
(一) 在XX期间曾经受到公司处分的;
(二) 其他不宜担任协会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协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协会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协会。协会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一条 协会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
第二十二条 员工协会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协会成员有权向HR服务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员工协会成员有义务接受协会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四条 协会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按章程担任协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成员有权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向协会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