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1 、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以及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
2 、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上用材林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 、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 、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 、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五、1 、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一般来说,草原的载畜量是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来核定的。根据适宜载畜量和实际饲养量之差,可以得出草畜是否平衡的结论。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另外,《草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这也是为了实现草畜平衡而采取的一个措施。
2 、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和临时占用草原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交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另外,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还应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是一种资源补偿性质的费用,国家将采取 “ 取之于草用之于草 ” 的原则,利用所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以及部队演习等需要,如地质普查、勘探石油、兴建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各种工程项目施工堆料、拉运物资通道等占用草原二年以内,既不需要改变草原用途,也不改变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草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农村政策法规 1-3章习题
第一章
第一节
1、广义农业法和狭义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农业法则仅是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3、农业的概念。
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