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继承和遗产的概念
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因为它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条件适用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安排,指定财产继承人.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的协议
第六章第一节重点
1.土地登记、土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的概念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势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是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军事设施用地等用地.
第二节重点
1.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
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
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 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
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第三节
1.我国人口的现状
1.人口绝对数量大2.人口增长速度快3.人口素质低4人口分布严重不均衡
2.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了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