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调整。
(9)本指令的实施不影响共同体在安全和卫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
的特殊立法,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理事会关于含有某些危险物质的电池和蓄电池的第
91/157/EEC号指令。
(10)应考虑不含有重金属、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的电子电气设备的
技术发展。一旦获得了科学证据和考虑了预防原则,应检查是否可禁止其它有害物质的使用并 以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确保对消费者的保护不低于相同水平的替代品来替代它们。
(11)如果从科技角度来看,不可能有替代品,或者替代品对环境和健康所造成的负面影 响大于其对环境和健康带来的益处,那么可免除执行替代品的要求。开发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 物质替代品的工作仍要继续进行,以使它们符合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的健康与安全需要。
(12)因为产品的再利用、翻新和延长使用期是有益的,所以需要提供必要的零件。
(13)与逐步停止使用和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的要求免除相关的科技进步的修改应由欧盟委 员会按照委员会程序实现。
(14)实施本指令所必要的措施应根据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的1999/468/EC 号决议规定 的、实施授权给欧委会的权力的程序来采纳。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目标
本指令的目标是使各成员国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法律趋于一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