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中文版)(8)

2021-04-05 07:14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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