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镉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 盐磷酸盐 10毫克
- 正常的三磷酸盐 5毫克
- 长效的三磷酸盐 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