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为上述(i)副点的生产者;或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
仅仅是按照某种金融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被视为 "生产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
(iii)副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第4条 防止
1.成员国将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
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 或 聚溴联苯(PBB)。成员国在本指令通过前根据共同体
法规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的措施可以维持至2006年7月1日。
2.条款1将不适用于附件中所列举的应用。
3.基于欧委会的建议,一旦可获得科学证据,欧洲议会和理事应根据《第六个共同体环
境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化学政策原则决定其它有害物质的禁用以及选择确保对消费者保护水平 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环境要求的产品作为其替代品。
第5条 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
1.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适应科技进步的必要修改,应根据条款7(2)提及的程序而
进行:
(a)必要时,可建立允许在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物质和部件中含有条款4(1)所提及物 质的最高值;
(b)电子电气设备的材料和组件可背离第4款(1)的规定,如果它们的去除或通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