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中文版)(4)

2021-04-05 07:14

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合乎环境要求的回收和处理。

第2条 范围

1. 在不违反第6条的情况下,本指令应适用于提令第 2002/96/EC号指令(WEEE)附录Ⅰ

A规定的1、2、3、4、5、6、7和10类电子电气设备,以及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施。

2.本指令的实施不应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体关于废物管理的专

门立法。

3.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 适用。

第3条 定义

就本指令而言,适用下述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EEE"指为正常运行而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工作的设备和指令2002 /96/EC(WEEE)附件ⅠA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 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

(b)"生产者"指任何人,他们不管所采用的销售技术,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5月 20日关于保护远程合同中消费者的第1997/7/EC号指令包括程通讯:

(i)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如果再销售的设备上仍保留原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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