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资料的主要内容,以获得更多的关注
于这种自觉意识的缺乏,因此对于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目标的认知就很容易停留在表层,成为一种形式化的理解。在大量的实际报道中,我们很容易看到“某地大力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出黑板报多少块,举办讲座多少场次,散发传单多少份等等”的类似报道,至于学生们有什么样的认识,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有了新的提高等实质内容却不去关注。
二、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认识偏差的原因之探讨。
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就要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上文对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目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而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便我们对症下药。仔细分析,我以为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教育观念的不利影响。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观念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而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内核,因此教育观念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延续至今。儒家的教育思想非常重视道德的教化,相信通过道德的上的自律,可以达到圣人之境,从根本上说,儒家轻视法律的社会作用。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对于法学的研究教育严重不足,在普通中国人的头脑中,教育,尤其是启蒙教育,法律是不包含在内的。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很多人的思想观念中,能够认识到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同等重要的法律教育,却能够想当然地认为其可有可无。
(二)受中国法制现代化自身特点的影响。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制教育严重缺失,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更无从谈起,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中国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新课题,所以青少年法制教育不得不受其母体的深刻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特点必然制约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的。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国的法制转型不是由下而上的自发性变革,近一百年来中国社会急风暴雨式的变革使得中国社会来不及在基层社会慢慢孕育出现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