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则
1、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供应商”指参与本次项目报价的单位。
合格供应商除满足政府采购有关资格规定外必须满足:
2.1有年检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具有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装有效正式的书面证明材料、人防门安装资质证书。
2.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2.4近三年内,经营及相关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一经发现即取消投标和 中标资格)。
2.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内容包括:竞争性谈判邀请、报价要求、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和保证金交纳方式、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项目商务要求、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等。
4、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代理单位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话及传真方式通知,敬请供应商注意。变动后的内容将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资格有可能被谈判小组否决。
2、报价要求
2.1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2.2 供应商应在响应性文件中标明完成该项目的总价以及按本文件要求格式填列报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