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其他说明
22.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招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中文语言或文字。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作为解释的依据。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价。
23.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其签署
2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报价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
展)。
23.2. 投标文件的文字除必须填写的内容外均需采用打印。必须填写的内容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用
中文简体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易于辨认。
23.3. 报价部份应按本招标文件统一格式,完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否则,其报价无效。
24. 踏勘现场
24.1. 现场踏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范加13902940147
24.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踏勘,以便获取投标人须自己负责
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提供投标人参考的资料,招标
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4.4.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投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
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同时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24.5.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
理。
25. 投标有效期
25.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半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