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4. 投标文件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 27.1.5.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7.1.6. 其它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或严重违例的。
27.1.7.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者,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报价资格:
27.1.7.1. 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哄抬报价或虚报企业资质等; 27.1.7.2.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向有关人员行贿或以其它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28.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28.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
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28.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8.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投标文件及其资料不予退还;即使投标人未能中标也不予退还。
29. 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在评标阶段,招标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投标文件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
些资料,包括单价和分析资料;
29.2.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文件进行,并加盖公司公章。
30. 接受和拒绝接受投标的权力
在招标人确认接受投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有权拒绝报价最低、评分最高或其它任何报价的投标文件。
31. 廉洁合作
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双方都需严格遵守附件-廉洁合作协议的各项要求。
32. 其它
32.1. 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方在中标后提出的任何超出本招标文件中条款的要求;
32.2.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时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投标条件所做的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
动。投标人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构成本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外只适用于投标人可选择报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条件或规定更优惠或更有利的承诺。投标人报出的对招标人更为有利的此类修改对投标人最终赢得合同的有利影响,将根据其对招标人有利的程度在投标文件评审中予以考虑。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他报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为有利的条件将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