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6. 投标保证金
26.1. 在投标截止期前向招标人交纳人民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26.2. 除以应付工程款或其他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替情况外,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投标保证金
到帐收据,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接。
26.3. 汇款户名:/ 26.4. 请投标人注意:
仅接受投标人以单位帐户支付投标保证金,不得以其他帐户支付;
需根据汇款所需时间提前办理汇款,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招标人财务部办理到帐收据。 联系人:/
26.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
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6.6.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或转为履约担保。 26.7. 投标保证金没收条款
26.7.1.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提出退标的,作中途退标处理;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签署合同
及协议书前提出退标,作中途退标处理。凡中途退标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6.7.2.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明显串标现象的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有权不予解
释。
26.7.3. 中标单位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协议书,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
26.7.4. 拒不接受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错误进行修正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7. 无效投标
27.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对被认定无效文件的,招标人无
须对投标人进行解释:
27.1.1. 投标文件未能按照规定包装、密封、盖章的;
27.1.2. 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文件的;
27.1.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涂改未加盖公章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