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管理办法(3)

2021-04-06 07:26

第十八条医院招标须按以下流程办理:

l、使用科室将申请采购报告、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业务职能部门。

2、业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3、业务职能部门组织使用科室、监察审计部、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询价。

4、业务职能部门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递交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5、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

6、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报名、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经院长审签后发放。

7、业务职能部门、项目实施或使用科室、中标单位、总会计师及相关部门进行采购合同会签,基建项目合同监察审计部必须会签。合同经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8、监察审计部对整个招标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招标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使用科室应向业务职能部门提交书面项目申请书,同时需承担:

l、负责提供需采购招标项目的共性技术参数、指标、性能。(不能指定品牌、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以书面形式提供招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包括:招标项目的主要功能、该招标项目开展的项目、购置招标项目的预算、预测招标项目使用率、保证此使用率的方案、该设各在国外、国内、区内领先水平的评估等内容。

3、若在投入使用后,出现使用率低下,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并达到预期收益的,由使用科室承担相应责任。

4、使用科室可派员协助参与招标、开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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