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管理办法(9)

2021-04-06 07:26

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部门,特殊情况下也可直接进点审计;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部门、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部门亦应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督促被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医院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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