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医院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对医院各部门、科室、分院及所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对医院涉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部门或所属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是监察审计部审计科自行审计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
(五)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
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九)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进行审计调查,向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