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招标全过程的合法、公正、公平性。
4、监督招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5、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检举和投诉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财务科招标管理岗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授权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协助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公司应该具备:
1、具有合法资质。
2、保证招标文件编制的规范、合法性。
3、组织发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发放中标通知书,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4、负责招投标资料的保密,不许对外泄露《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发售前)、参与投标单位的名单、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标底、评标情况、中标价等涉及商业机密的资料。
5、及时将招投标备案资料送到财务科招标管理岗。
如违反《招投标法》,泄露标底及相关机密的,追究招标公司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人员应当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关系的招标及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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