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医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审计科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