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属县(处)级和市(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同意。
3、确需设立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其内设机构的个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参照本意见第一条中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标准从严掌握。
四、关于编制(人员)结构比例问题
我省对行业、系统编制(人员)结构比例有统一规定或已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明确了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此结构比例设臵岗位。省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印发前未明确具体单位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按?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臵岗位。新设立事业单位确需核定编制(人员)结构比例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人事行政部门确定。今后国家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办发?2007?355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川人办发?2007?35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我省体育人才供求现状,现就有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控制数)内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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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等体育院校(含普通高等院校的体育院、系、专业)、省体育局直属体育事业单位对取得体育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二、上述单位招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运动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一)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单项运动会前八名,非奥运项目世界单项运动会、亚运会、全运会前六名,全国冠军赛、锦标赛前五名,全国城运会、青少年运动会前四名,省运会、全国少
数民族运动会等前三名。
(二)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
(三)省级优秀运动队退役的运动员。
三、有关单位招聘不具备直接考核招聘条件、但具有体育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二级及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民族传统体育、社会体育工作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采取先专业考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等),再公共科目考试的综合淘汰方式进行。
按照此种方式招聘人员时,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的人员与该招聘岗位人数之比不得低于2:1。
四、直接考核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程序和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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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部门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与拟招聘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2.对考核合格、达成意向协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负责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以上表册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批件)、获奖证明等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中符合调流动条件的,按调流动程序办理手续);
3.人事厅审批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报到、聘用等手续。
(二)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程序和审批由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
知
川人办发?2007?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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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基本工资结构的变化,须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死亡以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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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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