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文版本(8)

2019-07-30 13:38

第七十一条 诉讼合并和移转

一、除非根据第六十七条或第七十二条存在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就同一事件同时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提起一项共同诉讼的,只能在同时根据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指定的一法院提起该诉讼。无上述这类法院的,可以在根据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指定的一法院,在其存在的情况下提起该诉讼。

二、除非根据第六十七条或第七十二条存在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诉讼寻求一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声明的,或提起的其他任何诉讼将剥夺一人根据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八条选择诉讼地的权利的,该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应在被告已选择根据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八条(两者以适用者为准)所指定的法院的情况下,根据被告的要求撤回该诉讼,然后可以在该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一、争议产生后,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在任何管辖法院解决争议。 二、被告在一管辖法院应诉,未根据该法院的规则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该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七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

一、根据本公约拥有管辖权的一法院在一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应在另一缔约国根据该另一缔约国的法律得到承认和执行,但两国须已根据第七十四条作出声明。

二、一法院可以以其法律所提供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为根据,拒绝给予承认和执行。

三、本章不得影响加入本公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其成员国彼此承认或执行判决适用本组织的规则,不论这些规则的通过时间是在本公约之前还是之后。 第七十四条 第十四章的适用

本章的规定只能对根据第九十一条声明其将受本章规定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

33

力。

第十五章 仲裁

第七十五条 仲裁协议

一、除须遵循本章的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任何根据本公约运输货物可能产生的争议均应提交仲裁。

二、仲裁程序应按照对承运人提起索赔的人的选择: ㈠ 在仲裁协议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地点进行;或

㈡ 在一国的其他任何地点进行,下列任何地点位于该国即可: 1. 承运人的住所; 2. 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 3. 运输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或

4. 货物的最初装船港或货物的最终卸船港。

三、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地对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具有约束力,条件是,载有该仲裁协议的批量合同清楚载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且该批量合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㈠ 是单独协商订立的;或

㈡ 载有一则存在一项仲裁协议的明确声明,且指出批量合同中载有该仲裁协议的部分。

四、仲裁协议已根据本条第三款订立的,该协议指定的仲裁地,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方能对不是批量合同当事人的人具有约束力:

㈠ 该协议指定的仲裁地位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述及的地点之一; ㈡ 该协议载于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

㈢ 仲裁地通知已及时、正确地发给受仲裁协议约束的人;并且 ㈣ 准据法准许该人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

五、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视为每一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一部分,此种条款或协议的规定,凡与其不一致的,一概无效。

34

第七十六条 非班轮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一、非班轮运输的运输合同由于下列原因而适用本公约或本公约规定的,本公约的规定概不影响该运输合同中仲裁协议的可执行性:

㈠ 适用第七条;或

㈡ 各方当事人自愿在本来不受本公约管辖的运输合同中纳入本公约。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由于适用第七条而适用本公约的,其中的仲裁协议仍受本章的管辖,除非此种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

㈠ 载明了因适用第六条而被排除在本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和日期;并且

㈡ 以具体提及方式纳入了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中载有仲裁协议规定的条款。 第七十七条 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虽有本章和第十四章的规定,争议产生后,争议各方当事人仍可以协议约定在任何地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第七十八条 第十五章的适用

本章的规定只能对根据第九十一条声明其将受本章规定约束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章 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第七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概无效:

㈠ 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 ㈡ 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对违反本公约下的义务所负的赔偿责任;或

㈢ 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人。

35

二、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概无效:

㈠ 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或增加托运人、收货人、控制方、持有人或单证托运人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或

㈡ 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或增加托运人、收货人、控制方、持有人或单证托运人对违反本公约下任何义务所负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批量合同特别规则

一、虽有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本公约所适用的批量合同可以约定增加或减少本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作出的背离,仅在下列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㈠ 批量合同载有一则该批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明确声明;

㈡ 批量合同1. 是单独协商订立的,或2. 明确指出批量合同中载有背离内容的部分;

㈢ 给予了托运人按照符合本公约的条款和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不根据本条作出任何背离的机会,且向托运人通知了此种机会;并且

㈣ 背离既不是1. 以提及方式从另一文件并入,也不是2. 包含在不经协商的附合合同中。

三、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电子运输记录或类似文件不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批量合同,但批量合同可以通过提及方式并入此类文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

四、本条第一款既不适用于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或因违反这些规定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不适用于因第六十一条述及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批量合同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其中背离本公约的条款,须满足下列条件,方能在承运人与非托运人的其他任何人之间适用:

㈠ 该人已收到明确记载该批量合同背离本公约的信息,且已明确同意受此种背离的约束;并且

36

㈡ 此种同意不单在承运人的公开运价表和服务表、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上载明。

六、一方当事人对背离本公约主张利益的,负有证明背离本公约的各项条件已得到满足的举证责任。

第八十一条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虽有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不影响第八十条的情况下,运输合同可以排除或限制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的义务或赔偿责任,条件是:

㈠ 货物是活动物,但如果索赔人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人故意造成此种货物灭失、损坏或此种迟延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或是明知可能产生此种灭失、损坏或此种迟延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则任何此种排除或限制均属无效;或

㈡ 货物的性质或状况,或进行运输的情况和条件,使得有合理的理由达成一项特别协议,但此种运输合同不能涉及正常贸易过程中所进行的正常商业货运,且此种货物运输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第十七章 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管辖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本公约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在本公约生效时已生效的,规范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下列国际公约,包括今后对此种公约的任何修正:

㈠ 任何管辖航空货物运输的公约,此种公约根据其规定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部分;

㈡ 任何管辖公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此种公约根据其规定适用于船载车辆不卸货的货物运输;

㈢ 任何管辖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此种公约根据其规定适用于补充铁路运输的海上货物运输;或

㈣ 任何管辖内河航道货物运输的公约,此种公约根据其规定适用于不在内河航

37


鹿特丹规则中文版本(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5秋浙大远程建筑施工技术在线作业及答案(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