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和海上转船的货物运输。 第八十三条 赔偿责任总限制
本公约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任何规范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总限制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第八十四条 共同海损
本公约的规定概不影响适用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运输合同条款或国内法规定。 第八十五条 旅客和行李
本公约不适用于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合同。 第八十六条 核事故造成的损害
对于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下列文书应由核设施经营人负赔偿责任的,不产生本公约下的任何赔偿责任:
㈠ 经1964年1月28日附加议定书以及1982年11月16日和2004年2月12日议定书修正的1960年7月29日《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巴黎公约》、经1988年9月21日《关于适用维也纳公约和巴黎公约的联合议定书》修正并经1997年9月12日《修正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3年5月21日《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或1997年9月12日《关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包括就核设施经营人对核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对这些公约的任何修正以及这方面的任何新公约;或
㈡ 适用于此类损害赔偿责任的国内法,条件是此种国内法在各方面同《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或《关于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一样有利于可能遭受损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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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最后条款
第八十七条 保存人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八十八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本公约自[?]年[?]月[?]日至[?]日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自[?]年[?]月[?]日至[?]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二、本公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本公约自开放供签署之日起对所有未签署国开放供加入。 四、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八十九条 退出其他公约
一、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1968年2月23日签署的修正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或1979年12月21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修正经由1968年2月23日修正议定书修正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缔约国,应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同时,通过向比利时政府提供相应的通知,退出已是其缔约国的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同时声明退约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缔结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缔约国,应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同时,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相应的通知,退出该公约,同时声明退约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就本条而言,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文书的缔约国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凡在本公约生效之后通知保存人的,只有在这些国家按照要求对这些文书的退出生效之后方可生效。本公约保存人应与作为本条第一款所列文书保存人的比利时政府协商,确保这方面的必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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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保留
不准许对本公约作出保留。 第九十一条 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一、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八条所准许的声明,可以在任何时间作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准许的初步声明,应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作出。其他声明,本公约一概不予准许。
二、在签署时作出的声明,必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三、声明及其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应正式通知保存人。
四、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存人于本公约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存人收到该声明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五、根据本公约作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保存人撤回该声明。声明的撤回,或在本公约准许情况下对声明的更改,于保存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第九十二条 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一、一缔约国拥有两个或多个领土单位,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涉事项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本国的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且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提出另一声明修改其所作的声明。
二、此种声明应通知保存人,且明确指出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三、一缔约国根据本条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而不是全部领土单位的,一地点位于不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为本公约之目的,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四、一缔约国未根据本条第一款提出声明的,本公约适用于该国的全部领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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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一、由主权国家组成,且对本公约管辖的某些事项拥有管辖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样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与缔约国相同,但仅限于该组织对本公约所管辖事项拥有管辖权的范围。当涉及本公约下缔约国数目时,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的成员国为本公约缔约国的,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能算作一个缔约国。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向保存人提出声明,指出对本公约所管辖的哪些事项的管辖权已由其成员国转移给该组织。根据本款提出声明后,如果管辖权分配发生任何变化,包括管辖权新的转移,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迅速通知保存人。
三、本公约中,对“一缔约国”或“缔约国”的任何提及,必要时同等适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九十四条 生效
一、本公约于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二、一国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日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本公约于交存该国的相应文书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对该国生效。
三、运输合同于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订立的,该缔约国应对其适用本公约。 第九十五条 修订和修正
一、在不少于三分之一本公约缔约国的请求下,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修订或修正本公约。
二、本公约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视为适用于经修正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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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退出本公约
一、缔约国可以通过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于任何时间退出本公约。 二、退约于保存人收到通知一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通知中指明更长期限的,退约于保存人收到通知后该更长期限期满时生效。
[?]年[?]月[?]日订于[荷兰鹿特丹],正本一份,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为作准文本。
兹由经各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下列署名全权代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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