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学习计划内容,并监督在施工前对全体员工实施教育学习。
④对承包人的岗前培训及考核进行审查,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等)必须持证上岗;
⑤落实防洪渡汛物资及组织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⑥制定定期(一般每月一次)组织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制度; ⑦敦促承包人开展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 ⑧审查承包人的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制度;
⑨定期(一般一个月)编制安全统计报表和文明施工工作总结; ⑩检查生活区的安全保卫、防火工作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报告
①审查承包人的旬报或月报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并进行调查、分析、核实后,向发包人报告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其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综述、安全文明施工主要活动、安全事故统计与分析以及经验教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建议等。
②安全事故报告:在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损失5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事故、坍塌、水灾及意外灾害等,均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专题报告项目监理处。
③监理处接到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现场调查、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防范措施,并报发包人,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情况综述、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处理意见及今后防范措施等。 6.3 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 (1)基础开挖的不安全因素: (2)场内交通的不安全因素: 6.4 环境保护的内容与措施
6.4.1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和落实承包人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组织、措施、制度); (2)检查承包人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
6.4.2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理的措施
(1)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的环保和水保的工程措施
①督促和审查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废水、废油、污水的处理与排放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排水规划有序地进行,禁止弃土、材料任意堆放。
②监督承包人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和污染河水和环境。
③监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江河、道路免受施工活动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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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监督和检查承包人按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噪音、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和治理,采取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科学安排施工工序,有噪声的工序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控制粉尘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处理和排放;督促承包人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清扫,以减少粉尘污染。
⑤监督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废弃物、生活垃圾的堆放、外运与处理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得在工地内随处大小便及乱扔垃圾。
⑥督促承包人做好人群的卫生免疫工作,定期进行防疫检查;定期对生活区周围进行消毒,灭蚊、灭蝇、灭鼠工作,确保人群健康。
(2)审查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报告
①对于承包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规和规章,监理处将督促其做出专题报告,上报发包人,并责成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审查承包人的旬报或月报中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情况,并进行调查、分析、核实。
③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7 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7.1 工程变更管理 7.1.1工程变更的内容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百分比。 7.1.2 工程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7.1.3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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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7.1.4 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的主要原则是:
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②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③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④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①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③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或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7.1.5 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通知》JL16,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JL16(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7.2 索赔管理
(1)监理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监理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报告》CB28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①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②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③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④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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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⑥与施工合同双方充分协商后,提出本项索赔处理的审查意见,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
(3)监理处在收到发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发出合同《费用索赔签认单》JL20。
(4)监理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的处理意见。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处的处理意见,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监理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7.3 违约管理
(1)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①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②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约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③在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的约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处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并限令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④在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2)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①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处应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尽快促使承包人恢复正常施工;
②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后,监理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7.4 工程担保
(1)监理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在签发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监理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4)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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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监理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7.5 工程保险
(1)监理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处;
(2)监理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当监理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②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当承包人巳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7.6 工程分包
(1)监理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施工分包申请表》CB05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分包的管理
①监理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②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处申报:
③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向监理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7.7 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期间,监理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处就争议问题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7.8 清场与撤离
(1)监理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监理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其余承包人的人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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