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客户曾经问我:“王律师,您能不能给俺起草个万无一失的合同?”
我好奇地问:“什么叫万无一失呢?”
他想了一会,说:“呃??就是不让对方违约。”
我笑着说:“这样啊?好像不够万无一失吧?万一你想违约呢?”
他恍然大悟,说:“对,对,对!律师就是律师,总是想得比我们远,比我们高,比我们绝!”
我说:“要想起草万无一失的合同,这有难度。首先,你找不到这么聪明的人帮你起草一个这样的合同,我不行,别人也不行;其次,就算你做到第一点,你也找不到那么白痴的人跟你签这样的合同。”
尽管我们在工作中追求完美,绝对不会向客户胡作许诺。适当地向客户泼冷水,也不失为一种负责。有些律师为了迎合客户的口味,对客户打包票,声称起草的合同万无一失;有些“完美主义”的律师,追求的合同涵盖所有风险点。可是,律师不是上帝,怎么设计万无一失的合同?
“一个饱受小偷盗窃的人,找到全城最有名的锁匠,要他打造一把小偷开不了的锁。锁匠说,那简单,你不锁,就没人能打开你的锁——这世上没有开不了的锁,因为锁本来就是用来开的。”合同能够提高违约成本,但永远不能阻止别人违约。当守约有利可图,对方一定会山盟海誓般守约;当毁约有利可图,他毁一百次都嫌少。在法经济学上,有一种叫“效
率违约”制度即是说明利益在衡量违约值得与否中的分量。合同背后的利益,才是驱使交易人走向违约的真正诱因,合同只是薄弱的一层纸,很容易被捅破。这就是为什么,在英美法国家里,一般不能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追求万无一失的合同,最大的坏处在于:为全面防范法律风险而额外增加了履约成本。请看下面一个例子:
“商业秘密,指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这是一谈判保密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双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业秘密,将其范围扩展到所有谈判过程中交换的信息。然而,有经验的律师,一眼就看出,该合同的可操作性太低,守约成本太高。因为,并非所有信息都需要保密的,有些信息本身就已经公开而不属于商业秘密,有些信息没有保密价值而不需保密,将这些信息统统纳入保密的范围,会让双方在实际履行中无法适从。况且,保密义务是一把双刃剑,双方都陷入这种过度保密的合同中,难免会弄得草木皆兵,势必也会增加这种过度保密的经济成本。如果这样宽泛的定义出现在绝密高新技术合同谈判中,尚情有可原,但仅仅是一般的代理合同,甚至是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中,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位起草律师的水平了。如果商业秘密囊括一切信息,给实际履行造成困难,出现问题时,条款的效力和泄露的信息是否真的属
于商业秘密,一定会成了争议的焦点,免不了证明的义务。如果,真的有必要在合同里,给商业秘密下一个宽泛的定义,那么最好增加信息披露方的告知义务,比如:
“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所提供的信息具有机密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
追求万无一失的合同,还有一个明显的坏处,那就是起草的合同篇幅过长,必然阻碍交易。比如,一个合同的交易额不到10万,协议书却长达100页,起草审查的律师费恐怕就不止10万了。
误区三:呆板思维不懂变通
从事法律的人,常常接触艰涩难懂的法律语言,难免谈吐中掺杂着专业性语言,特别是那些刚踏出大学校门的学法律的学生,长期沉浸在唯专业是论的学术氛围中,写出来的文字更是艰涩难懂。
其实,这也无可厚非,专业学术研究,当然讲究严谨专业的语言了,但问题是这种唯专业是论的做法,延续到实务中,简直就是客户的灾难。因为合同首先是给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看的,只有出现争议,需要裁决时,合同才需要专业人士来解读。因此,合同首先具有可读性,只有当事人看明白了,才能达成共识,也只有在充分理解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然而,通俗易懂的语言往往不够明确,这样难免会出现争议。比如,在超市购物小票,就是可读性最强的合同,但仅仅约定了最基本的标的、数量和价格,毫无不明确,也只能在这种简单交易中使用。因此,合同除了要具有可读性外,还应该明确无争议。有人会质疑,法律语言的严谨性是普通语言难以替代的,但是法国《民法典》通俗得连老百姓都能读懂,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只有专业人士才能看懂。为什么同样是民法典,为什么能达到截然不同的效果?所以,合同也是可以做到通俗易懂的,只有当专业的语言无法替代时,才考虑保留专业的表达,因为专业术语能减少歧义,特别是能让法官一针见血地找出问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涉外合同会比国内合同更专业一些,因为涉外合同的法律关系更复杂,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和外国法律的适用,法律环境不够确定。如果采用的语言不够专业,特别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下,容易发生歧义。因此,起草合同时,双方应该确定法院和法律的适用,而起草合同的律师必须熟悉该国法律,并根据该国的法律特点来决定合同的篇幅、内容和表达方式。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人长期使用规范的标准合同,如果中方提供的合同过于简单,对方要么就觉得不够专业,要么就没有安全感。特别是英美法国家,推行判例法,奉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中少有强制规定,如果合同内容不详尽、表达不严谨,那么就容易出现争议,而且无法可依。而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强制性规定多,而且在合同出现空白时,法律往往能够填补这些空白,因此中国人使用的合同大多都很简约。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律师必须注意这个问题,凭经验寻找到双方能接受的平衡点。
签署涉外合同,难免采用中英文版本,而法律英语有太多的非英语单词,比如“null and void”(无效)、“ad hoc”(特别、临时)、“prima facie”(表面的)、“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同时又沿用了许多中古英语,比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最后法律英语还常常将普通单词做特殊用法,比如“shall”=“必须”,“where”=“如果”“whereas”=“鉴于”,因此,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l 如果合同以中文起草并且以中文为准,那么中文版本合同可以采用较为通俗的表达,而翻译成英文的合同,则可以遵循外国人的习惯,采用复杂严谨的表达。
l 如果合同以英文起草并且以英文为准,中方可以争取起草权,控制合同的可读性。如果争取不到,那么中文译本至少要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不能译得太“洋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