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不当
1. 失去起草权,任人鱼肉
2. 合同不完备,容易引发争议
3. 违约成本过低,引人违约
4. 履约成本太高,权利义务失衡
5. 胡乱“购法”,进退失据
6. 仲裁条款无效
一、 信赖利益受损的风险防控
如果问谈合同跟谈恋爱有什么区别,有些人会说前者在谈钱后者在谈感情,有些人会说这年头已经没什么区别了,都是谈钱,都不好谈。最近还有些流行的做法,两个人签一个“恋爱合同”,除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规定了一大笔“分手费”。被抛弃的一方,索债不成,便一纸状文,告到法院。结果法院不承认这样的“恋爱合同”,因为人身关系不能约定,“分手费”违反婚姻自由。
谈合同与谈恋爱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谈恋爱没有信赖利益可言,谈成了自然是好事,如果谈不成,谁也不能怪谁,而谈合同则有信赖利益可言,谈不成有可能负法律责任。
在民商事交易中,法律通常要求交易双方诚实信用,善意(good faith)行事,这一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了民事行为,也就是所谓的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会进行谈判,法律假设的前提就是大家都有交易的意愿,交易的一方基于对方的行为,能合理地相信能从中获得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签订合同前的信赖利益受损,通常是因为对方恶意磋商、欺诈或者重大过失等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正如前文所说,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就不再是风险,而是实实在在的损害了。因此,风险的防控应该从合同签订前后的过程中着手,防患于未然;而一旦风险转为损害,那就是亡羊才补牢了。
(一) 信赖利益的保护机制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允诺禁反言(estoppel)和侵权责任来保护的。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这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旨在对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现代民法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有效的概念,即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但成立了未必就宣告合同有效,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合同成立即有效,但往往合同成立后因为欺诈、重大误解或者违法强行法规定等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这时,也会发生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因为本文为了叙述方便,也将其纳入缔约过失责任之中。
(1)德国模式
德国的立法虽然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但只限于某些具体的情形作出规定: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由意思表示因欠缺真实或者错误而损害信赖方的利益;
· 《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由于自始不能履行合同而损害信赖方的利益;
· 《民法典》第309条规定,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损害信赖方的利益;
·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无权代理而损害信赖方的利益。
赔偿范围: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合同有效时可得到的利益 。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效仿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仅就撤销错误表示(第91条)、无权代理(第110条)、标的自 始给付不能(第247条)之缔约过失责任作了规定,与德国法不同的是,台湾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信赖利益的赔偿以履行利益为限。另外,与德国做法相似的还有瑞士、南斯拉夫、阿根廷,都在民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作了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