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鲁:涉外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4)

2019-08-02 09:57

—通篇都是被动句、否定句和长句。

l 如果合同以中文起草但以英文为准,或者以英文起草但以中文为准?估计没人会这样做吧?中英文差异如此大,译文总不能100%符合原意,以译文为准的合同要么就是译得词不达意,要么就是译语法不通。

其实,误区均源自于对合同的价值忽视。

合同风险防控的误区远远不止上面所说的,人们走进误区的原因都是因为不明白合同在交易中的价值。风险的防控除了以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外,还要注意合同是否满足交易目的,是否符合双方利益,能否促进交易和保障安全。比如,律师在起草或者审查合同中,要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如果发现商业风险,应该以恰当的方式提醒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也可与合同背后隐含的商业利益进行比较,以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但是,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千万不要抱着“合同在手,便高枕无忧”,以为合同可防范所有法律风险或者报以大不了打官司的心态,如果真对簿公堂,往往没有赢家,只能“少输当赢了”。因此,应该从战略上避免官司,战术上积极应诉。

第三节 涉外合同之管理——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合同的管理如军队的治理,一支战无不胜的部队,一定是一支军纪严明的部队;一个在商场常胜的企业,也必定有胜人一筹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可以分为宏观的法律风险防控与微观的法律风险防控。

宏观的法律风险防控,指通过对合同整体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来实现法律风险的防控,这种防控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的联动:

微观的法律风险防控,指针对某一合同的具体环节中进行的法律风险防控,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我们区分涉外合同的宏观防控与微观防控的好处就在于,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成本较高的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防控,还是选择单一的微观防控。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来说,各部门联动的防控是必要的,能从根本上减少风险,节约防控成本;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则应该根据自身的财力、人力和战略目标,慎重考虑是否建立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

风险的防控可以根据上面的流程,找出问题的根源或者控制风险的阀门,从而选择从源头上堵截还是事后控制风险。(参见下图)

因为全面防范风险是不现实的,成本也是很高的,企业应该重点布防,而不是处处设防。那么企业怎么知道哪些是要重点布防的区域呢?一是通过历史数据的总结,二是通过律师的经验判断。(参见下图)

原因

合同约定缺陷

管理缺陷

合同相互冲突

对方违约

欺诈

具体原因

1.未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

2.未约定检验标准

销售部门签订的销售合同与发货调度之间不协调

运输合同的延迟履行小于销售合同 的违约责任

对方迟延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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