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铁运〔2013〕80号)(2)

2019-08-03 10:52

(3)干线封锁 2 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搭建、拆除临时防护棚架除外)。

(4)中断繁忙干线 4 小时及以上或干线 5 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 16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 3、附件4

第 15条 对综合复杂、重点项目的施工,经局天窗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提级管理。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 17 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应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连续性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Ⅱ级施工,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主体专业配合单位分管段领导。 3.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

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 18 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

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

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 19条 施工组织管理实行“施工协调会、施工准备会、施工总结会”制度。 1.施工协调会由施工协调小组于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应明确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准备工作是否就绪、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结合部的相关工作、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是否到位及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位。

2.施工准备会由车务段(直属站)的施工作业站组织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车务人员,施工单位组织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于施工日计划下达后,施工请点登记前,分别以适当时机召开。车务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参与行车组织工作的所有车务人员施工范围及设备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方式的变化及行车组织、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施工单位施工准备会应周知监控人员、作业人员施工准备范围及施工范围、施工方式、人员的定岗定位及落实安全风险源的卡控。

3.施工总结会由施工协调小组组织召开,总结当日施工中的经验和问题,对施工中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连续性的施工需布置次日施工的重点工作。

4.Ⅰ、Ⅱ级施工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指定单位整理;Ⅲ

级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记录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单位整理。施工准备会记录由作业站、施工单位分别整理。

第20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Ⅲ级施工及施工负责人具体规定见附件 5 。 3.施工配合人员资格要求:

(1)Ⅰ、Ⅱ级施工主体专业配合单位由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其他专业配合单位根据施工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指定胜任人员担当施工配合

负责人。

(2)Ⅲ级施工各配合单位根据施工涉及本专业相关内容指定胜任人员担当施工配合负责人。

第 21 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 22 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23条 施工现场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作业时,由运输部门负责综合施工(维修)计划,并指定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24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由主管运输、工电、

安全副局长任组长,运输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工务处、电务处、供电处、建设处、土房处、车辆处、安监室、总工室、调度所负责人担任成员,对全局天窗修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窗办),由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供电处、调度所等部门抽调专职人员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负责根据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最大化综合利用天窗,审批维修周计划和施工、维修日计划,汇总分析每日天窗修各项指标,按规定提供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等指标考核资料,定期组织天窗修工作分析、总结,不断提高天窗修工作质量。路局运输、工务、电务、供电、车辆、房建、建设等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天窗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 25 条设备管理单位要实时掌握施工和维修作业动态,段调度要对当天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作业进度、安全防护措施、盯控干部到岗离岗情况实时掌握并

记录。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 26 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第 27 条 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2.影响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3.调整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4.调整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5.变更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7.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8.中断繁忙干线 6 小时及以上或干线 7 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铁道部审批的施工,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道部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28 条 维修计划和铁道部负责审批以外的施工计划,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第 29 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 30 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31条 我局营业线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第 32 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 33 条 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含邻近营业性施工类别),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邻近营业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 第 34 条 施工方案审查实行归口管理。

1.外委施工,由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局总工程师室提报施工审查申请。局总工程师室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审查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基建项目的施工,由各建设指挥部对施工方案组织初审后,向局建设管理处提报施工方案,同时抄送局运输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局建设管理处接到建设指挥部提报的施工审查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除上述工程外的工务、信号、通信、供电、水电、车辆、房建、信息等专业的施工,由工务段、电务段、通信段、供电段、车辆段、建筑段、信息所分别向局主管业务处提报施工审查申请,局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审查申请后,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35条 主管业务处室施工方案审查的职责 1.总工程师室职责:

(1)负责审查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安全、科学、合理和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2)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3)负责起草、下发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安全措施的批复意见。

2.建设管理处职责:

(1)负责审查基建项目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2)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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