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2 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通信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转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安全防护员和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 113 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 114 条 加强高速铁路栅栏门管理。栅栏门以关闭加锁为定位,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登销记制度。栅栏门管理人员须对施工、维修作业负责人查验施工或维修计划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栅栏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翻越防护栅栏上道。进入栅栏前应由作业负责人在看守点登记上道人数和机具数量,作业结束后看守人员应同作业负责人核对确认人员、机具完全撤出栅栏并进行销记。故障应急处置或抢险救援需临时破拆栅栏时,破拆单位负责及时恢复栅栏并在恢复封闭前对栅栏缺口安排专人看守。普速铁路和高速铁路并行时,普速铁路施工和维修作业必须与高速铁路做好物理隔离,进出栅栏门必须严格执行高速铁路登销记制度。
第 115 条 加强施工和维修作业安全防护。施工和维修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设置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防护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或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调换。现场防护员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站位和移动路径,并做好自身防护。作业过程中,驻站(调度所)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并定时联系,确认通信良好。一旦联控通信中断,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命令所有作业人员下道。
第116 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
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
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 20 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
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章 营业线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 117 条 路局要加强对营业线施工的考核工作,明确单位天窗时间内工作量,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主管业务处室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 118 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路局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定,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 119 条 路局安全监察室每月 10 日前将铁路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 120 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章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
第 121 条 为提高施工管理信息化程度,应积极推进实施铁路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施工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
第 122 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施工月计划、施工日计划、维修计划提报、
会签、审批、下达、签认、统计和施工调度命令管理等功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保证安全、真实、完整、有效,并建立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制度。 第 123 条 施工管理信息系统由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维护。
第 124 条 实施施工管理信息系统后,按管理办法规定逐步取消相关纸质文档、文电。
第二十一章 附 则
第 125 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施工管理台帐及相关资料保存一年备查。 第 126 条 各站段应根据路局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 127 条 本实施细则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
第 128 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
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提级管理办
法》(成铁运〔2009〕75号)、《成都铁路局 160—250km/h 线路施工、维修管理办法》(成铁运〔2010〕16号)、《成都铁路局 200—250km/h 客运专线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成铁运〔2010〕312号)、《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成铁运〔2010〕379号)、《成都铁路局工务系统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成铁工〔2011〕416 号)、《关于下发工务天窗点内、点外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成铁运〔2012〕57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Ⅲ级施工组织管理的通知》(成铁运〔2012〕487 号)同时废止。其他前发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规则)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成都铁路局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 2.成都铁路局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3.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4.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5.Ⅲ级施工项目及施工负责人规定 6.成都铁路局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7. 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8.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9.成都铁路局施工和综合维修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10.成都铁路局综合维修作业组织办法 11.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
12.邻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13.天窗点外维修作业计划格式
14.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15.《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要求、填记格式 16.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7.普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8.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抄送: 铁道部运输局,西安、南宁、兰州、武汉、昆明铁路局,广
铁(集团)公司,部属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
各铁路办事处,局机关各部门。
成都铁路局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