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铁运〔2013〕80号)(4)

2019-08-03 10:52

务处室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需增加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 10

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修改 LKJ 基础数据、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快运货物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 15 天),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 49 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5 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 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需停止施工时,须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 14:00 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已批准的部管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于停止的施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第 50 条 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时,在不与其他施工

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高速铁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主管业务处室、普速铁

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后,报天窗办审批,下达调度所实施。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高速铁路由

调度管辖铁路局业务处室、普速铁路由调度管辖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审核同意

后,报铁路局调度所实施。

第 51 条 施工、维修日计划下达后,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取消时,规定如下:

1.因列车晚点、临时开行重点列车、车流调整等运输组织原因及设备故障、灾害、事故等突发性因素影响,调度所无法组织施工计划兑现时,由列车调度员向调度所值班主任汇报,调度所值班主任须会同施工调度员共同确认后报调度所值班领导,再由调度所值班领导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方可临时取消施工计划。维

修计划无法兑现时,列车调度员向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会同施工调度员共同确认,经调度所值月主任批准后,方可临时取消维修计划。对批准临时取消的施工、维修计

划,原则上由施工调度员提前3小时通知局相关工种专业调度员及配合站段,调度

所向相关单位发布取消施工计划的调度命令。

2.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计划调整等意外因素影响,施工单位需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时,施工单位应填写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申请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向局相关工种专业调度员提报,取得主管业务处批准后,原则上提前3小时通知登记站取消施工(维修)计划,车站值班员接到通知后立即向列车调度

员汇报,列车调度员向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通知施工调度员。施工调度员向局相关工种专业调度员了解具体停工原因,并将经相关业务处签认的临时取消施工(维修)计划申请留存备查。

3.临时取消施工计划涉及限速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时,施工单位须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重新登记施工计划取消后的限速里程、限速条件及行车注意事项等内容(对连续性施工需确认慢行接续)。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关车站值班员须认真核对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内容,并按规定向司机交付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实际调度命令。机车乘务员值乘时必须加强了望,发现限速条件与调度命令不符等异常时按最低限速条件运行,并立即通过前方站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施工单位应重新向调度所提报运行揭示请示,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由施工调度室重新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 52 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 160km/h 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

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经主管业务处室审

核后会同调度所向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第 53 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高速铁路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普速铁路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十章 跨局通信施工

第54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及需要其他铁路局配合的跨局通信施工,施工总体方案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审核。跨局通信施工方案制定程序: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以书面形式,向受施工影响的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需其他铁路局配合施工时,施工申请铁路局电务处还须向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函告施工方案以及需要配合的施工项目、时间等内容。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5天内会同本铁路局相关部门,对本铁路局管内施工受影响范围、时间及施工影响区段运输调整方案(或行车通信方式调整方案)等事项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功能验证方案;施工配合铁路局电务处在收到施工通知函后 5 天内,对施工配合项目、时间进行书面回函确认并附管内配合施工方案。

第 55 条 跨局通信施工的等级,由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按照施工等级划分规定分别确定。 第 56 条 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施工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配合铁路局和受施工影响铁路局相关内容),由施工申请铁路局编制,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日计划应经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通信部门相互联系、确认后,根据施工计划分别向本铁路局调度所申请(成都局管内施工日计划应向天窗办申请)。

第 57 条 施工申请铁路局、施工配合铁路局、受施工影响铁路局应同时在本铁路局进行施工登销记。

第 58 条 施工开始、结束、延点、停止施工等情况,由施工申请铁路局通信部门与相关铁路局通信部门联系、协调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邻近营业线施工 第 59 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 A、B、C 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 2 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 米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

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并根据其中断既有线行车的影响时

间,按相应的施工等级进行管理。

米(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 2 米,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 2 米)、

1.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

(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抛、防落、防撞、绝缘”等防护设施并经铁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杆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新线安装接触网支撑装置、架设承力索、接触线和架空地线,与既有带电设备无电气连接,距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小于 5米的施工。

3.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自轮运行的工程机械施工作业。 (2)不需限速的人工挖掘基坑和人工挖孔桩、人工开挖电缆沟、人工开挖水沟等施工。

(3邻近供电、通信、信号电(光)缆沟槽及供电支柱、通信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 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以上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结合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划分工程机械的安全作业范围,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标线,实行“一车一人”的专人防护,列车通过前停止作业;对路基填筑,基坑、孔桩开挖、电缆沟、水沟开挖及弃土堆放等施工,必须对铁路路基基础采取“防溜、防坍塌”措施,并专人进行监护;邻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缆沟、电缆沟、给水管路、电力架空线10 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必须对既有光电缆等隐蔽设施进行探测,并须划定安全作业区,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控下施工。必要时需对营业线运营设备进行迁改、过渡后方可进行施工。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

第 60 条 邻近营业线 A 类及 B 类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 B 类不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 C 类施工由铁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于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提报前于与监理单位、设备监护单位对接,明确施工项目的监理单位、设备监护单位具体负责人。

2.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经相关站段会签的次月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申请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本专业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报铁路局运输处,由铁路局运输处汇总后作为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附件下发,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附件11。

第 61 条 为加强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营业线施工协调小组同时对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管理,其职责规定如下: 1.路局职责

(1)负责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影响范围、施工组织,并制定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2)按监督计划定期检查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检查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停工处罚。

(3)按监督计划定期检查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检查站段、站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记录,对站段、站区检查记录不全的单位进行通报,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2.站段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涉及邻近营业线的施工计划无路局的审查批复、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一律不得上报,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在未得到路局的正式批复前不准进场施工。

(2)负责按路局的批复上报邻近营业线的施工计划和制定本单位的监督计划,明确专人加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并报路局领导小组。

(3)按监督计划定期检查邻近营业线的施工,检查站区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记录,对站区检查记录不全的进行通报,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3.站区职责

(1)负责邻近营业线施工的配合及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施工安全预想会,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结合部间的问题,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 (2)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工区工长)或本单位指定人员负责邻近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并组织各单位按《邻近营业线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中规定的内容做好每日检查的记录(每日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 12 )交站长签认、存查。

(3)负责将每日检查的安全信息和存在的问题上报站段领导小组。

第62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由路局施工安全监督队伍负责,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章 维修组织实施

第一节 高速铁路

第 63 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在制定维修作业计划涉及其他部门时要主动联系其他设备管理部门,减少或避免维修作业时相互干扰。

第 64 条 高速铁路维修作业需开行路用列车时,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维修计划。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明确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作业防护地点及转线计划,明确路用列车司机和随车的施工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GSM-R电话号码)。维修计划下达后,设备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路用列车开行方案。

第 65 条 高速铁路固定设备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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