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提交材料规范(34)2

2019-08-03 11:06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建议稿)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及股权出质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表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删除: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发起人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决议或纪录应包含董事、监事任职等有关内容。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可包含在股东大会决议或会议纪录中)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募集设立的提交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4

【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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