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提交材料规范(34)2(6)

2019-08-03 11:06

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变更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清算组备案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8】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3)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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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4)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删除: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变更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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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注: 1、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适用本规范。

八、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30】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31】 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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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32】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33】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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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业执照复印件。

【34】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书。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等。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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