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9】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权属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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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20】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权属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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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变更名称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空缺、以副职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副职担任法定代表人”。
变更经济性质,应当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变更注册资金,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核拨经费的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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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2】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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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2、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新任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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