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12】 因合并解散公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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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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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
【15】 因分立解散公司分公司变更隶属关系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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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因分立解散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分立决定,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代表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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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删除:副本)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核拨经费的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权属证明;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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